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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市侦探:公证遗嘱的成立要件

发布时间:2024-12-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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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证遗嘱的成立要件

一、公证遗嘱的成立要件

(一)、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(二)、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。

(三)、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。

(四)、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。

(五)、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。即可采用公证、自书、代书、录音、口头等形式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

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四十条

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,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;

(二)继承人、受遗赠人;

(三)与继承人、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。

二、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吗

根据法律规定,变更经过公证程序的遗嘱并非必要通过公证部门进行操作。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,可以随时设立遗嘱,对自身持有的私人财产进行妥善处置,并且同时也可指定遗嘱执

行人来负责维护和处理相关事务。

此外,自然人还有权制定遗嘱,明确指定个人财产的继承方式,即由法定继承人之中的一位或多位受益人接收这些遗产。对于已经设立的遗嘱,遗嘱人拥有撤销及更改其内容的权利。在遗嘱体系中,如果存在多个相互冲突的遗嘱,则在这种情况下最后生效的遗嘱应当被视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文件。因此,当事人对经过公证程序的遗嘱进行修订时,并不需要再次前往公证部门办理相关手续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

遗嘱人可以撤回、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。立遗嘱后,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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