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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市调查公司:实行“AA制”丈夫是否还有出钱给妻子看病的义务?

发布时间:2023-12-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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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行“AA制”丈夫是否还有出钱给妻子看病的义务?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,也可以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。在不同的夫妻财产制下,夫妻之间履行相互扶养义务有所不同。 对于适用共同财产制的夫妻而言,夫妻婚内财产共有,共同负担家庭生活费用,而这就可以视为夫妻扶养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。如果双方同居生活,扶养义务自然会在共同生活中得以实现,而不会产生问题。但是如果双方分居生活,一方拒不扶养对方,并且需要扶养的一方在请求他方给付抚养费时,对方没有个人财产,或者个人财产数额极少,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决义务人履行夫妻扶养义务?此点在理论上还没有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法,因此需要依赖创设新的法律制度,即在夫妻分居时可以请求终止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,苏州市出轨取证然后用义务人的个人财产支付权利人的扶养费。 对于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而言,由于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,故无论夫妻就财产问题作出何种约定,都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。 案例分析: 案例1 分别财产制的约定不能对抗法定义务 王某和张某结婚后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,即AA制。王某的母亲生病住院,急需住院费,故王某向张某借1万元,但张某却不借。后张某因病住院,需花费4万多元医疗费,她便以自己无固定收入,缺乏生活来源,自己支付有困难为由,要求王某支付一部分。王某拒绝支付,张某遂将王某告上了法庭。 点 评: 在本案中,夫妻之间对财产所作的任何约定,都不影响当事人对于《婚姻法》第20条“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。的法定义务的履行。即使夫妻约定起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,但这并不意味着,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。另外需要说明的是,张某不协助王某履行对王某母亲的赡养义务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,因为我国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11条规定了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,而夫妻间的财产约定也不能对抗该法定赡养协助义务。当然,这里的协助赡养义务仍应当区别于赡养义务本身。但是本案中,王某不能因为张某违反法定义务在先,就可以也违反法律规定的夫妻扶养义务。 案例2 婚后未共同生活者仍应承担相互扶养义务 原告史某系某社区居民,无业。被告孙某系某工厂工人,月工资约1000元。原告于2005年6月与被告结婚,但由于与被告及其家人之间存在矛盾,故一直未回被告家居住。原告于2006年1月生一女孩,但从怀孕直至孩子出生后,被告对原告的生活从未照顾过。原告史某遂将孙某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怀孕期间6个月生活费、营养费、住院费及分娩后一个月期间的保姆费、怀孕期间租房费、住院期间医疗费、幼儿生活用品费、交通费及产后每月生活费等共计1. 5万余元。 点 评: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。第一种意见认为,原、被告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,也根本无夫妻感情,故被告对原告无扶养义务。另一种意见认为,只要原、苏州市出轨调查被告之间婚姻关系存在,无论是否共同生活、夫妻感情如何,被告对原告都有扶养的义务。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。只要婚姻关系没有解除,双方的扶养关系就依然存在。不过,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通常不会发生。只有在一方无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,或出于年老、患病等原因需要另一方扶养而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,法律才授予权利人有要求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的请求权。结合本案,原告无业而没有固定的收入,且在生产前后又确实不好找工作,无生活来源在情理之中,而被告在原告生产前后不履行自己应尽的扶养义务,故原告的请求合情合理,于法有据,应得到支持。 相关规定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 第二十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。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是,需要抚养的一方,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,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。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。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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